全国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2024-01-04 13:35

全国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全国教育经费的预算、审批、执行和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定义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事业的各项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费、教育科研经费等。教育经费的预算、审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三、预算编制原则

1. 科学合理: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勤俭节约:预算编制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控制教育经费的规模和结构,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3. 公开透明:预算编制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预算审批流程

1. 申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教育经费预算。

2. 审核:财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提出审核意见。

3. 批复:经审核同意的预算,由财政部门批复给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4. 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预算执行和监督

1. 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确保教育事业的发展。

2. 监督:财政部门应对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预算的执行效果。

3. 公开: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和监督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未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的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要求其纠正,并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 对于虚报、冒领、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行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于监督不力导致预算执行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