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招生十不准内容

2024-01-06 16:45

教育部招生十不准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秩序,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制定了招生十不准,以指导招生工作。

一、不准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各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招生条件或降低录取标准。

二、不准签订任何招生协议。招生协议是指在招生过程中,高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但招生协议必须是合规、合法、公平、公正的,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三、不准给予考生或其他人员组织或个人财政性资助。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考生或相关人员组织或个人财政性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

四、不准向考生或其他人员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如择校费、赞助费等。

五、不准在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保送生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学生,无需参加高考即可被高校录取。但高校不得擅自招收保送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选拔和录取。

六、不准在任何批次录取结束后擅自调整计划或变更录取结果。高校必须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政策进行录取,不得在录取结束后擅自调整计划或变更录取结果。

七、不准在任何情况下降低标准录取新生。高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录取,不得降低标准录取新生,如对残疾考生的特殊照顾等。

八、不准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高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布录取考生名册,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不得向社会公布。

九、不准混淆不同类型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高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必须明确不同类型招生的政策和程序,不得混淆不同类型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

十、不准违反信息公开规定,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招生信息。高校必须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不得隐瞒或不完全公开招生信息。

以上是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十不准,各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考生和家长也要认真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升学路径,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