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实施

2024-01-18 0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生成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同时,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需要试用。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试用期或者降低职位。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应当自知道不符合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院校应当加强与师范院校的联系和协作,支持师资培养、培训工作。

四、教师的考核与评价

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和准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五、教师的待遇与福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