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教师法什么时候修订的

2024-01-19 1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历经2009年一次修正,共八章节五十九条。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表彰奖励、教师进修培训和教师权益保护的具体办法,并检查监督其实施情况。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二、教师资格和职务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国公民身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的能力;经认定合格的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经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师资需求和教师队伍状况,并定期对教师资格进行认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认定教师资格应当考核教育教学能力。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学校中的教学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教务部门负责,辅导工作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负责。学校中的其他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其他职能部门或者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教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教师的编制,并依法支付其工资和待遇。教师的编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侵占、挪用教师的编制。禁止克扣、拖欠教师的工资和待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教师的住房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限逐步解决教师的住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教师的医疗列入职工医疗保障范围。公办高等学校依照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教师的公益性捐助。禁止侵犯教师的政治权利和身心健康的行为。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的工作和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