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了哪些地方

2024-01-23 1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了以下几处:

1. 修改了高等教育办学方针,增加“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2. 修改了高等学校的任务,在原有的“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之后,增加了“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增加了高等学校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

4. 增加了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5. 修改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要求,将原来的“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修改为“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6. 增加了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任免。

7. 增加了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8. 增加了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成果、师资队伍、校园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9. 修改了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将原来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10. 修改了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将原来的“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修改为“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1. 增加了高等教育设施和科研设施不得用于非教育目的,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受教育者提供劳务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