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最新条例颁布时间

2024-02-05 07:24

教师法最新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师资格与职务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三、培养与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

四、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五、待遇与保障

第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