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

2024-02-09 13:57

教师法修订:总则、分则与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二、分则

第一章 资格和任用

第一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并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三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教师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章 培养和培训

第一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应当对教师队伍建设予以统筹规划。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从各级各类学校到地方的教师培训网络。

第三条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考核和奖励

第一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的依据。

第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待遇和社会地位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的制度。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本法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包庇违反本法的人员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剥夺教师合法权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因治疗产生的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当事人非法侵害学校财产损失重大的,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是指对于被侵害的同一客体既发生刑事责任又发生民事责任时由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其中对情节严重的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其中对情节严重的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本法的过程中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你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控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执行本法的过程中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你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控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条特别重要一定不能忽视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