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法条

2024-03-11 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与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龄儿童、少年的权利

第四条 学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 学龄儿童、少年有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学龄儿童、少年有权获得所需的教具、材料和学习资源,有权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并得到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 学龄儿童、少年有权获得必要的体育、艺术教育和课外活动,有权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

三、义务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非监禁刑罚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或者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