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学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学生入学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课程和教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技术、体育、艺术等科目。
四、评价和考试
第九条 评价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环节,旨在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价应科学、公正、客观,评价结果应向师生公开。
第十条 考试是评估学生学习成果的主要方式,应定期举行。考试应符合课程标准,确保测试内容覆盖全部课程内容。考试结果应向学生公开,以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
五、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 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目标,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应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学校有足够的经费用于教学和管理。同时,应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防止浪费和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对办学质量差的学校进行整改或撤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同时,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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