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教师法是哪一年

2024-05-09 04:56

最新的教师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教师职责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五、教师待遇

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师培养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编制学校教职工配备方案时,应当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教学任务以及师资结构情况进行人员配备。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配备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师范教育,保证师范院校的学生比例不低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的百分之二十五。国家支持建设和发展师范院校。国家鼓励优秀的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

七、教师管理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在校的受聘教师聘期既可以在该校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也可以按照规定在其他学校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职务条件的中国公民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具备本法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本法所指的在职教师既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一定任职条件的在编教师,也包括代课教师或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或民办教师的选聘和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本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既包括普通学校和专业学校,也包括幼儿园(幼儿师范)、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校的举办和发展依靠国家、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依法为学校的办学提供支持保障。举办者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办学条件,包括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二是维护学校的组织独立性,不得随意干涉学校的内部事务。我国的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所有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方针和基本任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实际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工作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等,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教职工编制的;

2. 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学校、教师承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摊派无关紧要的财物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本法还规定了法律救济制度。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该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醒我们每个公民要认真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尊重教师的权益和劳动成果,共同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