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教师法

2024-05-27 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资格制度

为了保障教师的专业素质,规范教师资格认证,本法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二、教师职务制度

本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职务。教师的职务晋升、聘任、解聘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聘任制度

本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同时,聘任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聘任或者解聘。

四、教师考核制度

本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成绩、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五、教师待遇制度

本法规定,教师的薪酬待遇应当根据教师的职务、职称、教学年限等因素确定,并逐步提高教师的收入水平。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的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