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招聘
1.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包括民办大专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证。不同学段教师资格证考试对学历的要求不同。
2.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二、教师职务和职称制度
1.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三个等级。
2. 初级职务:小学员级、助理级;中学助教。
3. 中级职务:小学中级、中学一级;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一级教师。
4. 高级职务: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三、教师薪酬福利
1.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四、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1. 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 各级政府应设立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经费。
五、师德师风建设
1.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
2. 师德师风建设应列入教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3. 教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六、教师考核评价
1. 教师考核应当综合考核教师的素质、能力、业绩和贡献。
2. 教师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教师考核应当以教学和教育工作为重点。
4. 教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调整教师职务、职称等级、工资水平等的依据。
七、教师权益保障
1.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
2.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受教育的教师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条件。
4.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的上述权利。
5.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6.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7.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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