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条款

2023-12-23 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总则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 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忠于职责,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教师职务相悖的活动。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1.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等。

2.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专业素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

3. 教师的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聘任。

四、教师的待遇和保障

1. 教师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2.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 教师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务保护和职业保障,如医疗保健、休假等。

五、教师的考核和奖惩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升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 对于表现优秀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六、附则

1.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