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新规定

2023-11-29 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师资格和职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教师资格: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符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教育教学能力符合要求。

第五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七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三、培养和培训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院校和专业,鼓励优秀的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和专业,以保证教师队伍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专业人才。

第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师范教育,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投入,提高师范教育的质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特别是发展边远地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素质。

四、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注重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