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条

2024-01-30 19: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

(3)管理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2.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2)教育学生的义务:教师应尽职尽责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

(3)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义务: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的资格和任免

1. 教师资格

(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是成为教师的必备条件。

(2)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

2. 教师任免

(1)教师的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被解聘的教师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1. 教师培养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其他院校设置的师范系科专业应当主要为各类学校培养教师。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进修和学习活动。

2. 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培训并继续学习教育教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3. 教师培训的种类主要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职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以及提高培训等。各类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分别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教师参加。其中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是中小学、幼儿园在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的对象是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新任教师培训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新任教师;教师职务培训的对象是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