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条

2024-03-04 1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的资格与职责

1. 教师资格:凡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愿意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并取得教师资格。

2. 教师职责: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师的权利与保障

1.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和民主管理权等。

2. 保障措施: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完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三、教师的聘任与考核

1. 教师聘任:学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聘任教师。

2. 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四、教师的培训与提高

1. 培训制度: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提供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

2. 提高素质:教师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

五、教师的待遇与福利

1. 工资待遇: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津贴,并根据教育教学业绩给予相应的奖金。

2. 福利待遇: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与救济途径

1. 争议解决方式: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救济途径:对于涉及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问题,受侵害的教师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或者起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再审。

八、附则与实施时间

1. 附则: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凡在本法施行期间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实施时间: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