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高等教育法

2024-03-11 22:01

最新高等教育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高等教育体系,规范高等教育实施,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培养高素质人才,推进高等教育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学历教育,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

第三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高等教育体系

第四条 高等教育体系包括高等教育机构、课程、教材、师资、经费、设施等。

第五条 高等教育机构分为综合性大学、专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机构等。

第六条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强学科交叉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九条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国际化水平。

三、高等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 高等教育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确保招生公平和公正。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应当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应当加强学风建设和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应当加强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四、高等教育的教师与学生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师长,勤奋学习,遵守纪律。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惩处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五、高等教育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实行国家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负责实施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高等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高等教育的场地、房屋、设备等设施。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