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正式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式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职务、培养和培训、考核和奖惩、工资和福利、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教师职责与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
三、教师权利与保障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教师资格与职务评定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定。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接受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教师考核与奖惩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给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安排接受专门的培训。教师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专业称号五类。教师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职务或者撤职四类。教师的奖励或者处分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决定。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对教师的处分,应当听取本人申辩,并由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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