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了哪些地方

2024-03-12 0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历经2015年一次修正,共八章节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当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体制和结构。

第七条国家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指导思想,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高等学校及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