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法条

2024-03-14 16:54

中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规范义务教育管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和教师。第三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

第二章 学龄儿童入学第四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为实施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学校对学生的歧视行为。

第三章 学校管理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第八条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第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并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教学计划,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有序开展。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实践机会,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六章 学生权益保障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其他同学,并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安全保障条件,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