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2023-12-05 04:27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

二、学前教育

第四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

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 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教育,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及班级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需要。

四、高中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高中阶段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高中教育,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对高中教育的投入。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学生发展指导,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要。

五、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职业教育。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六、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特殊教育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及班级的设立和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及班级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和学习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

七、教育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教育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教育评估制度,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学科进行评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教育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九、教育督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应当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进行督导,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