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学前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是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打下基础的重要时期。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三、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国家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四、高中教育
第六条 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国家实行普通高中教育制度,为适龄青少年提供更多接受普通高中的机会。
五、职业教育
第七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六、特殊教育
第八条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七、教育经费
第九条 国家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八、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学校的监督与考核制度,对学校的办学行为、管理情况以及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考核。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学校的奖惩机制,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于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第十二条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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