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最新

2023-12-06 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职责,尽职尽责,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地位,改善教师的待遇,对为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 教师资格与权利

第六条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具有相应资格者方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章 教师义务与职业操守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教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 教师教育

第十条 国家建立教师教育体系,发展教师教育,提高教师素质。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教师教育工作,保障教师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