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了哪些地方

2024-03-30 1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六章 高等学校投入和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

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自治与自律

第九章 高等学校与境内外交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国家保障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由国务院审批;其中涉及学科专业设置及学位授予事项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高等学校实行分类指导和区别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制度。

第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捐赠财产、设立奖学金等助学项目。

第九条 国家保障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扩大高等学校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