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内容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性质与目标
1. 义务教育性质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 义务教育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劳动能力、信息素养、生活能力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义务教育对象与入学年龄
1. 义务教育对象
义务教育对象包括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其中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入学年龄规定
入学年龄不得低于六周岁。对于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入学。
三、义务教育阶段与学制
1. 义务教育阶段划分
义务教育阶段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其中,初等教育阶段为小学阶段,初级中等教育阶段为初中阶段。
2. 学制安排与课程设置
小学阶段实行六年制,初中阶段实行三年制。课程设置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个层次。其中,国家课程是所有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地方课程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学校课程则是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而设置的课程。
四、义务教育保障措施
1. 经费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的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教师保障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同时,加强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3. 均衡发展保障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的差距。同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与责任分工
1. 管理体制建立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同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同时,学校应当承担起教育教学的主要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家长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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