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于哪一年

2024-04-12 11:20

九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于1986年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施行。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是:

1.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2.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该文为初等教育)。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设置,按国务院和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办理。

3. 义务教育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基本学制:初等教育阶段为六年,初级中等教育阶段为三年,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

4.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 义务教育的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7.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8.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9.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0.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11.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1

2. 国家鼓励并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1

3.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4.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