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新版

2023-12-08 01:29

教师法新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师资格与职务

第四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教育科学文化素养;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身心健康状况。

第五条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

三、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六条 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和身心发展,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创造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教师应当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探索适合学生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待遇与保障

第九条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津贴和补贴。

第十条 教师住房、医疗、养老等福利待遇应当得到改善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便利条件。

五、培训与评价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为教师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第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职业素养。

六、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对教师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教师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和纠正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