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 义务教育法

2023-12-09 10:04

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法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学生及家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与教育资源配置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2.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校园安全。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三、义务教育入学与学籍管理

1. 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按照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招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实行学籍管理。

3.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教育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课程,使用经审定的教材。

2.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教育。

3. 学校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五、教育管理与质量评估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监管,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3.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4.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时,应当事先请假或者告知学校。

5. 学校应当定期向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学生的学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成长历程和表现,作为学生升学和就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