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法条文

2024-04-28 1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三、学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教师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五、教育教学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保障措施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