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改几次

2024-04-29 17: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指规定和调整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指导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指出:“全面推进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历程如下:

1.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出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2.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布局结构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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