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知识点

2024-05-04 17:41

高等教育法知识点

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系统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战略高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目标加速实现,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治理结构、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完善。

一、明确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一是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强调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和创新思维、增强综合素质等要求,明确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具体举措。二是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出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国家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是明确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完善组织教学、评价教学以及深化教学改革等具体内容。

二、加强高等学历教育规范管理

一是规定:根据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办学定位,普通本科高校设置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两类学士学位授权;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高校可以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二是完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程序。三是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不得转移。四是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外,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以学士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质量为依据,并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质量标准。五是明确学信网功能。

三、规范高校内部治理

一是完善高校决策机制,规定高校党委承担高校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四是明确高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要求及时公开招生录取、经费使用、进人用人、基建后勤等信息,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五是强化内部监督作用,明确高校设置监察专员制度。

四、规范和扩大社会办学

一是规范社会办学,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提供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与公立学校同等的权利。二是规范设立审批程序,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但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政府审批。三是扩大考试招生自主权,允许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招收学生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免试招生,同时规定了过渡措施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