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草案

2024-05-06 21:01

教师法修订草案

一、总则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资格和职务

1.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七类。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

2.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职务的教师。

三、教育教学权利保障

1.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有权合理地组织教学活动,自主地使用教材和教学资料,有权参与课程教材改革实验,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

2.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4. 教师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发表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 教师有权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教师管理和发展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管理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2.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和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