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教师法内容

2023-12-10 12:45

教师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师资格与职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教师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符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不同职务教师适用下列规定: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具备特殊技能的人员申请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三、培养与培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把教师培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师范院校建设,保证师范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