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新规定老师中教一被职称评定新规定是什么

2023-12-11 16:05

教师法新规定:老师中教一被职称评定新规定

一、职称系列及职称级别的对应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XX]XX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XX]XX号)精神,按照现行教师职称系列及职称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对应教授级别;

(二)普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对应副教授级别;

(三)高级讲师对应高级讲师级别;

(四)讲师对应讲师级别;

(五)助理讲师对应助理讲师级别;

(六)教员对应教员级别。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相应职称的,其岗位工资标准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一级岗位)、副高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助理级(四级岗位)、员级(五级岗位)的标准。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对应关系

取得教授级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相应职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分别对应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一级岗位)、副高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助理级(四级岗位)、员级(五级岗位)的岗位。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不同系列间交叉任职人员申报上一层级职称时,仍按原职称系列对应的层级标准执行。如原为普通高中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讲师职称的,可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其他系列人员转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相应职称的,应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现工作岗位与所取得的教师资格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并符合转评条件和评审标准。

(二)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且符合评审标准的教师,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评审;对于支教等其他情况,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评审条件。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XX年以上(含XX年)的教师,申报中级和高级教师职务可免试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