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条款

2024-07-11 11:24

教师法

一、教师法总则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教师资格和职务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教师的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鼓励和表彰优秀教师。

三、教师的聘任和管理

教师实行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有权自主进行招聘,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学校的特点,招聘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中,招聘具有良好品德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教师。

四、教师的待遇和保障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以及妇女、儿童的特殊教育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或者为学校提供服务。国家设立教师奖励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法律责任与附则

对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行政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员:拒绝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设施和福利待遇的;虐待、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违法行为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规定的禁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撤销职务处分的,同时撤销其初级职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港澳台居民申请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资格,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