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新版

2024-07-17 01:44

教师法(修订草案)

一、总则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教师,是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适用本法。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教师资格与职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高中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

教师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学科(专业)教育教学相应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具备与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心素质。

国家建立教师职务制度,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四个级别。各级职务名称应当具有明确的称谓。

三、培养与培训

国家建立师范教育体系,发展师范教育,培养优秀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师范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和经费保障。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四、待遇与保障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住房保障等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同等对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师提供住房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