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完整版

2024-07-18 2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和青壮年。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权利保障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四、实施主体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五、经费保障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向学校拨付办学经费,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补助生活费。

六、教师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全社会的尊师重教,有利于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七、均衡发展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经济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给予扶持。

八、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