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法颁布的时间

2023-12-19 0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XXXX年XX月XX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师享有合理的待遇,享有应有的社会地位。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并采取措施保障教师依法享有待遇。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制度

第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明;或者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并指导、监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七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列入国家中小学教员编制,并在教学岗位上工作,方可认定为教师。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应通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或者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方可认定为教师。

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三)管理学生权;(四)获取报酬权;(五)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第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