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法条

2023-11-26 00:17

九年义务教育法条

一、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三、义务教育阶段

本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阶段,包括小学和初中。

四、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五、义务教育的实施原则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领导,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学生年龄和学力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就近入学的原则。

六、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七、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

义务教育课程应当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设置,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八、义务教育的评价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价体系,发挥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学生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支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十、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失职或者违反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