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解读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解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阶段,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义务的教育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学制与课程
第六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小学教育年限为六年,初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施义务教育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布点,合理划分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七条 学校课程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入学与升学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分班进行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考核评价制度,以素质教育为主要评价标准。
五、学校与教师
第十条 国家保障和支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城市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师资、经费等方面保持均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师到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对在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六、学生与家庭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纪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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