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与质量,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三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应当依法实施,不得因种族、性别、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等客观因素而歧视受教育者。
二、入学与升学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由所在区域的学校接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造成侵害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歧视。
三、教育与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第九条 学校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并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内容。
第十条 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经费保障与投入
第十一条 国家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五、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督导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主要评价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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