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最新消息

2023-12-03 0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新消息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师资格与聘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分别规定在有关学历标准及其教育教学能力要求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从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中国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职务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十一条 教师在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国家考试的办法,学力证明等途径,制定各级各类教师的资格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遵照国务院规定完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立统考制度,对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经补修课程达到专科毕业水平的,换发同等学历证书。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第十六条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法定培训程序取得校长(院长)任职资格证书方可任命或聘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