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法

2023-12-03 07:27

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得到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二、学龄儿童入学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者强制其拒绝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享有监督权。

三、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城镇建设规划或者村庄改造规划应当包括当地学校的扩建和改建规划。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是普通学校,也可以是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可以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强制学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不得挪用教育经费或者将教育经费用于人员工资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不得因接受捐赠等原因而违反法律规定接受学生或者其家长馈赠的礼品或者财物等行为。

四、教师和教学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学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教师参加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或者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