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内容

2023-12-06 21:38

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维护高等教育秩序,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高等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教育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高等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

第十二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培养目标和教育标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任务与教育制度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自身特点,实行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进步和知识创新。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加强与国际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与学生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具备高尚的师德和相应的专业素质,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享有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权利,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