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最新修改

2023-12-08 0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新修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培养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教师资格条件并组织实施;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对教师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教师在社会发展中作出的突出贡献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教师资格制度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四)有教育教学能力;

(五)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对教师队伍的培养和提高实行优惠政策。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师继续教育。国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优待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