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内容

2024-07-17 11:23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一、义务教育年限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若干规定要求,新学制年限确定为十二年,即:小学六年、初中六年。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形成全民教育体系。

二、义务教育入学年龄

儿童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

三、义务教育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以综合组织为主,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农村和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先设置必修科。适当增设选修课程。劳动技术教育课必须纳入课程计划,其他形式的劳动要紧密结合教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四、义务教育教师资格与待遇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聘其为教师,已经聘用的应限期取得教师资格;拒不取得的,应予以解聘。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有一年的试用期。

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方案;公用经费定额管理、按生均公用经费规定足额拨付的原则,安排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

六、义务教育资源配置

国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和提高办学水平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并逐步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人数规模的控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兴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符合规划要求。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和职业学校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需要和规格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合并或部分承担普通教育任务。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七、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国家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监测机构,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监测与评估。监测与评估结果应当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教育部门。省级政府教育部门根据监测与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意见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省级政府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进展情况。

八、义务教育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未依照本法规定确定教育经费比例的;

2.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3. 改变教育投入资金用途的;

4. 未按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的;

5. 将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挪作他用的;

6. 未依照本法规定为学校征订教科书或者要求学校向学生强制推销出版物的;

7.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障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的;

8. 在贫困县和不履行省级扶贫承诺的老区县仍举办普通高中的;

9.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九、义务教育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义务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本地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将定期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政府的专项考核和绩效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有关财产处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以捐赠名义侵占、挪用或者变相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侮辱、殴打教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广告招生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附则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法的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