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最新规定

2024-07-22 01:37

教师法最新规定

一、教师资格与职务

根据最新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七类。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相应的学校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其中初级职务分为二级教师、一级教师,中级职务分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高级职务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其中一级以上职务由学校聘任。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学术交流、参加相应的学术团体;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同时,教师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待遇与福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教师的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教师培训与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教师提供进修的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教师的培训计划和方案须经教师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批的培训,不得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数。

学校或者教师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弄虚作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收回评审结果,并对申报人依规进行处理;对学校或教育部门追究相应责任。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对评审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进行处理;对学校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五、法律责任与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补缴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财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拨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下达指令性任务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区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级各类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