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内容

2023-12-19 13:13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一、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

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

1.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2.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

三、教育资源配置与学校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教育教学内容与课程改革

1.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课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 课程设置应当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特点,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3. 学校应当推进课程改革,不断更新课程内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教育评价与考试制度

1.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2. 考试应当注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得以单一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3.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试合格后可以毕业。

六、教育投入与财政保障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改善办学条件。

2.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克扣。

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校收取义务教育费用。

七、教育教学人员权利与义务

1.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 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3.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八、法律责任与执行监督

1.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